□ 曹叔亮
前不久,教育部等六部門發布《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從基本原則、合作形式、促進措施、監督檢查等方面對職業院校開展校企合作作出詳細規定與要求,在政策法規層面彌補了職業院校推動校企合作的不足,解決了職業院校深化校企合作長期缺乏法律法規指導的問題。但是,在當前的辦學條件下,高職院校深化校企合作即使有了政策法規作為辦學依據,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例如,校企合作缺乏專項經費保障、缺乏多元主體之間的協調機制,利益訴求不明確導致企業缺乏合作意愿,實習實訓缺乏高水平雙師型教師,專業設置、課程體系和企業需求脫節,合作成果缺乏第三方評價機制等。筆者以為,要解決上述問題,需從以下方面重點著手。
第一,拓寬校企合作專項經費的籌集渠道,保障高職院校推進校企合作的運行經費。在以往高職院校推進校企合作的過程中,運行經費主要來自于高職院校自身的辦學經費與企業的資助經費,對于大規模的校企合作來說往往捉襟見肘,難以支撐進一步深化合作的需要。在《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的指導下,地方政府應以財政撥款、專項資助或稅收優惠等形式給予參與校企合作的高職院校與行業企業一定程度的經費支持,部分專業基金會或風險投資機構也可以通過長期投資或股權分紅等形式參與校企合作,從而在經費保障方面為高職院校推進校企合作提供多樣化的經費來源,保障校企合作的順利運行。
第二,建立政校行企多元參與的校企合作工作協調機制,完善高職院校推進校企合作的運行制度。由于高職院校推進校企合作不僅需要政府政策的指導與支持,而且需要行業機構與行業企業的大力資助,有時還需要一些專業領域的中介機構居中牽線與協調。如果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工作協調機制,高職院校推進校企合作經常會面臨一些難以克服的制度性障礙與困難。因此,高職院校推進校企合作需要建立政府機構、高職院校、行業協會、行業企業、中介機構、客戶代表等在內的多元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才能從制度上保障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的順利開展。
第三,充分考慮校企合作參與各方的利益訴求,激發行業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熱情。在高職院校推進校企合作的過程中,長期存在“一頭熱、一頭冷”的問題,也就是說高職院校熱情似火,而行業企業卻不大熱心,歸根到底是沒有解決好合作企業的利益訴求問題。加快推進高職院校校企合作,必須充分考慮到校企合作參與各方的利益需求,必須做到既能滿足高職院校人才培養與教師提升的需要,也能滿足參與企業的員工培訓與人才供給的需要。當然,其他參與方的實際需求也必須充分考慮在內,方能找到參與各方的最佳利益切合點,激發社會各界參與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第四,建設校企合作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打造適應高職院校推進校企合作的高水平人才團隊。高層次、高水平的人才團隊既是高職院校推進校企合作的關鍵因素,也是高職院校與行業企業共同推進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標之一,因果相互促進,循環往復。高職院校必須加強建設由專職教師與企業兼職教師共同組成的高水平教師隊伍,為高職院校推進校企合作提供智力支持與人才保障。校企雙方應協商建立定期互派人員交流實踐的工作機制,實實在在地在教學實踐、科技研發、社會服務等方面開展合作交流,避免因填報材料而相互掛名的形式主義。
第五,優化專業結構、完善課程體系,滿足企業對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實際需求。當前,高職院校的專業設置是在政府及教育管理部門的總體指導下申報設立的,雖然有一定的自主性,但仍然不能很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行業企業的實際需要,在職業素質與職業技能方面與企業一線員工的崗位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因此,通過校企合作可以更好地促進高職院校與行業企業在專業設置與課程體系方面的有效溝通與對接。一方面,高職院校可以針對行業企業的實際需求調整專業結構、人才培養方案、課程體系、教學方法等,以滿足企業對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合作企業可以將當前或未來的人才需求信息及時反饋給合作院校,并幫助高職院校建立人才培養預警機制與優化專業結構,這樣有利于企業更加有效地選聘企業發展所需要的人才。
第六,建立多方參與的第三方評價機制,加強高職院校校企合作成果的績效評估。高職院校校企合作的參與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考量,也都有自己的成果評價標準,有時難免會有一些分歧,如果缺乏多方參與的第三方評價機制,那么校企合作的可持續性將會面臨較大的風險。因此,高職院校推進校企合作必須建立包括政府機構、行業協會、高職院校、行業企業、中介機構、產品用戶、獨立專家等代表均參與的第三方評價機制,經過參與各方的充分協商后,制定統一的評價指標及評價體系,尤其在合作成果的知識產權、產業轉化、績效分配等方面,必須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作者為廣州城建職業學院副研究員、教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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