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的申領和使用,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操作證僅指行駛移動的操作,不包括具體作業操作。
本規定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實施,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指導下,具體承辦本轄區申領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的受理、審查、考試、發證等相關業務工作。不具備考試條件的縣(市、區),由地(州、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組織考試。
第三條 農機監理機構辦理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申領人,應當如實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交規定的有關資料,如實申告規定事項。
第五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使用大型工程機械設備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打印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
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區統一。數據庫應當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并能夠及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相關信息平臺。
第二章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的申領
第六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記載以下內容:
(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明號碼(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號碼)、照片;
(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記載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操作機型代號、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七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準予操作的機型分為輪式和履帶式。
持有輪式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的,準予操作輪式挖掘機、輪式裝載機、輪式鏟運機、輪式推土機等;
持有履帶式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的,準予操作履帶式挖掘機、履帶式裝載機、履帶式鏟運機、履帶式推土機等。
第八條 申請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視力: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五)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六)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3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七)下肢:運動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操作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申領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申請人經培訓,向戶籍地或者居住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一寸免冠證件照(白底彩色);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審查資料。
第十一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符合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在申請人預約考試后30日內安排考試。
第十二條 縣(市、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辦理考試申請的受理、考試預約、準考證明核發、現場監考、考試成績確認及復核、系統信息錄入等工作。對不具備考試條件的縣(市、區),由地(州、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組織考試。有條件的地(州、市),可組織縣(市、區)之間互相交叉考試,確保駕考質量。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考試前、考試結束后應分別將考試安排計劃和考試總結報送地(州、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備案。地(州、市)應加強考試工作的監督。
第十三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考試科目分為: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操作常識、安全知識等相關知識考試;
(二)科目二:場地操作技能考試。
第十四條 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后一科目考試。
第十五條 考試科目內容和合格標準全區統一。其中,科目一考試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自治區農機安全監理總站制定。
第十六條 申請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3日內核發準考證明,申請人在取得準考證明滿20日后預約科目二考試。
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6個月。申領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考試。
第十七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當場補考1次。補考仍不合格的,申請人可在10日后預約再次補考,預約補考次數不超過2次。
第十八條 申請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的申請人全部考試科目合格后,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2日內核發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
第十九條 各考試科目結果應當公布,并出示成績單。成績單應當有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
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三章 換證和補證
第二十一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戶籍遷出操作證核發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換證。
申請換證時應當向操作證核發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取檔案資料,轉送申請換證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并填寫《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申請表》,提交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的身份證明和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及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審查資料。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應當在30日內到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核發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換證:
(一)在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記載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三)其他情形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申請表》,并提交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的身份證明和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
第二十三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在2日內換發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對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
第二十四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遺失的,操作人應當向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核發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的身份證明;
(二)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2日內補發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
第四章 簽注和注銷
第二十五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應當自發證之日起每年簽注1次。簽注時,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當向操作證發放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審查資料。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因故不能按期簽注的,應事先向農機監理機構申請延期簽注,經批準可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補簽。簽注延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六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注銷其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
(一)死亡的;
(二)逾期未簽注的;
(三)身體條件不適合操作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
(四)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六)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收回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的,應當公告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作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業務專用章的式樣、規格,以及各類表格的式樣等,由自治區農機安全監理總站制定并統一印制。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居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居住證明;
(二)居民的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三)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農機安全監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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